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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破產申請後商鋪與家居如何處置
面對財務困境,申請破產是香港債務人無力償債時的一項法律程序。然而,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將歸屬破產案受託人管理處置,這對破產人的商鋪經營與家居生活帶來深遠影響。本文將詳細解析破產申請後商鋪與家居處置的相關規定與實務考量,幫助面臨破產人士了解自己的權利與責任,妥善規劃未來。
破產對財產的基本影響
破產是當一名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別無選擇下的出路。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破產人的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債權人。一旦法院頒布破產令,破產人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將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
- 財產歸屬範圍:包括所有房地產權益、銀行存款、投資、公積金(視乎計劃條文)、甚至破產期間取得的財產。
- 歸屬持續時間:財產歸屬受託人後,會一直歸屬直至破產產業管理完結。解除破產並不代表已歸屬受託人的資產將返還破產人。
- 海外資產:受託人有權變現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隱瞞財產資料即屬違法。
商鋪處置規則
對於經營業務的破產人,破產申請後其商鋪資產將面臨以下處置程序:
- 商鋪權益處理:破產人就商鋪物業所佔的份額將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該權益,並將售賣所得款項分發給債權人。
- 業務終止與員工權益:若破產人經營的業務終止,員僱傭關係通常會終止,員工可就未發放工資、代通知金、累積年假、遣散費等提出索償。
- 處置價格標準: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時,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會不時變動。
以下表格概括了商鋪與家居處置的主要區別:
家居物業處置詳解
對於破產人的家居物業,處置規則更為細緻,尤其是考慮到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居住需求:
- 聯名物業處理:常見情況是破產人擁有聯名自住物業,按照法律,破產人物業所佔的權益份額,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
- 合理家庭需要:受託人會評估破產人須將收入的多少交予受託人以償付債權人。破產人有權保留足夠的收入以應付合理家庭需要,具體金額由受託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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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解除與資產處置後續
破產解除並不意味著所有資產問題完全解決:
- 自動解除破產:一般情況下,如屬首次破產並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破產期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第二次或之後的破產會為期5年。
- 資產處置持續:所有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在破產解除後繼續歸屬受託人,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破產產業,直至所有資產已分發給債權人。
- 債項免除: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可獲免除所有可證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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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破產申請對商鋪與家居處置帶來深遠影響,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包括商鋪權益和家居物業,都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並可能被變現以償還債務。即使解除破產後,這些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仍會繼續由受託人管理,直至完全變現。破產人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與責任,與受託人保持合作,如實申報所有資產,並保留合理家庭需要的收入。在考慮破產前,也應了解破產以外的其他債務處理選項,作出對自身及家庭最有利的決定。



